(文:深圳公证处 郑燕玲)
家庭是亲情的港湾,但是在面临财产继承时,亲情和利益就变得难以取舍,日常中,因未订立有效遗嘱导致家庭成员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遗产争夺大战时有上演。那么,订立遗嘱有什么好处?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遗嘱?……深圳公证处来给您一一解答。
一、财产继承有讲究,有了遗嘱好处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相比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好处多多:
第一,效力层级不同,遗嘱继承优先。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继承顺序不同。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遗嘱继承中,则由遗嘱人自由指定,遗嘱人甚至可以在继承人外指定受益人(遗赠)。《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这些规定,继承人可以分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或儿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继承份额上,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相同。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一个或几个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在继承份额上也可以指定其继承一部分或者全部,还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受益人。
第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财产归属上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某人在结婚之后因继承而得的全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配偶也有一半产权;如果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人可以指定遗产由受益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四)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分别是:(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当其他形式的遗嘱遇上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效果最好
公证实务中,公证处发现很多其他形式的遗嘱无法被适用,原因在于遗嘱本身不符合相应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不为其他法定继承人所认可导致遗嘱效力待定。遗嘱人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所立遗嘱无效,遗产无法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进行继承,使得立遗嘱形同虚设,丧失了遗嘱的应有价值和功用。相比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优势多多:
第一,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不得与之相抵触,公证遗嘱非经公证变更无法擅自修改。
第二,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难以认定和适用。其他形式的遗嘱除必须具备相关要件外,尚有待于全体继承人的一致认可,而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可能会故意不认可遗嘱受益人提供的非公证遗嘱,有时,不同的继承人会提供不同版本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导致非公证遗嘱无从认定和适用,遗嘱人的遗愿非但不能实现,反而最终导致亲人之间在法庭上相见。公证遗嘱则不存在上述情况,公证处是法定证明机构,是中立的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证明效力较高,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公证处提供免费公证咨询,专业指导订立遗嘱,无精神评估费。目前遗嘱公证收费并不会高过其他遗嘱办理方式,且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公证只有公证员才有资格办理。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者,精通《婚姻法》、《继承法》等家事法律,具有多年的办理遗嘱、继承、婚姻事务的从业经验,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规定审查遗嘱人的身份、精神状况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能够专业地指导当事人订立遗嘱,必要时会进行录音或录像,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公证处能为遗嘱人提供独立的遗嘱室,保护遗嘱人隐私。在材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一般当天或隔天发证。
第四,公证处密卷保管遗嘱档案,建立遗嘱备案制度。根据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均列为密卷。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后,公证处将遗嘱档案作为密卷永久保管,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并将公证遗嘱信息上传至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备案。如遗嘱人需修改或者取消该公证遗嘱,公证处则会对原来的公证档案进行备注,注明该遗嘱的修改或取消情况,避免出现不同的遗嘱版本造成适用困难。
市民朋友对于办理公证有任何疑问,均可以通过深圳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官网、企业QQ、电话客服、现场客服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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