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书
(2016)深证撤字第1号
王晋佳、伍淑华:
你们于2016年4月12日来到我处,申请撤销(2014)深证字第116690号公证书,并要求我处向你们赔偿因错误公证造成的损失5万元。同时,你们还向我处提供了(2013)粤03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3月26日正式生效)。我处接到你们的申请后,指派专人开展公证复查工作,调阅了公证卷宗。经复查,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复查申请中所提交的(2014)深证字第116690号公证书(复印件)与我处留档一致。经我处复查并根据(2013)粤03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该公证书是他人冒名顶替办理,委托书不是你们本人签署: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014)深证字第116690号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本处决定依法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关于你们5万元损失的请求,由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处决定不予赔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你们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公证协会投诉,如果你们认为他人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们寻求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深圳公证处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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